孙为民:三个须研究的零售业发展问题

  一、中国现行税制规定与连锁企业异地扩张的冲突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连锁企业统一纳税问题的通知》未有效推进。按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连锁企业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增值税对连锁企业异地扩张不利。因为增值税地方政府收不到,对对连锁企业异地扩张抵制。连锁企业现在是依省统一纳税后再分税到各地政府,操作中十分困难。建议将增值税改为消费税。消费税根据销量在消费所在区域扣税,易于政府针对不同商品随时调剂。

  二、零供关系的实质

  连锁经营企业异地扩张过程中被认为店大欺客,占压供应商资金,收取进场费。

  零供关系应由供求关系决定。进入供过于求时代,大家都应以消费者为中心。处理零供关系应抓住反映本质关系的两点:一是商品采购定价原则,二是商品结算支付规则。

  商品采购定价方法有二,供应商主导定价与零售商主导定价。目前以供应商主导定价为主。供应商主导定价,零售商要求扣点的做法,表面上零售商有定价谈判权,实际上未获得商品定价决定权,没有商品定价决定权零售商就没有自主经营能力。如2009年11月连锁会议后零售商开始自主采购,文具过去每个1.50元,给零售商15个扣点,自主采购时发现每个文具只有0.30元,二者差距过大。事实上,商品采购、销售价格应由消费者需求、商品成本决定。

  结算支付规则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为如何有利于供应商与零售商的信誉哪个更好,大品牌制造商如海尔等要求零售商支付预付款。二为有利于销售便捷,如客单价低的商品需过一段时间付款。

  三、网购对传统零售业的影响

  1、怎么重视网购都不过分
  
  做生意实际是商场、资金、信息的融合。网络在线用户约3亿,且是主动关注、搜索广告,网络成为重要的信息载体。80后、90后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对网络产生了依赖,形成了购物路径依赖。

  2、网络销售无论多么发展、多么受到重视也不会出现由一种新的、先进的业态取代传统的零售销售。通过网络改变传统的零售业,如经营模式、物业形态在网络的冲击下会发生变更,值得研究。

  3、网上销售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定价与采购问题。
  
  目前零供关系中是供应商主导定价,实际上是供应商在各地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决定当地的价格,而供应商在各地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又是根据某品牌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定价。网络贸易出现后根据哪个地方的价格定价?网络出现后对传统的供应商主导定价提出了挑战。

  4、共享库存、规模配送、最后1公里配送
  
  目前有些网店规模虽大却不赚钱,自称是先做规模再做利润,问题出现在哪里?实际上网络销售应研究商品的物流属性。
  
  零售业的本质是物流业,即物品的流转过程。物品的流转过程过程中应重视商品库存。衡量库存合理与否的指标有二,一是库存的有效性,即库存是可预期的,可在计划范围内控制;二是库存的周转率,即库存在预期内达到周转即可。由于一难于做到(库存的精益化、零库存与销售中存在大量不可预知性的矛盾造成),故零售商一要加快商品周转率,二要共享库存。因为一旦共享库存,库存周转率就会提高。因此库存的问题核心是共享库存。

  店面库存难以共享,网络销售可以解决店面库存共享的问题。即使只有1件商品也可挂在网上销售,实际上等于店面库存全国共享。

  但由此也带来新的问题,自提商品变成配送商品,即网上购物增加了大量的物流业务。网上销售的配送难以达到批量规模的配送,这是网店成本增加的原因,即不该配送也配送了。大家电的配送成本太高,一台店面销售的大家电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配送成本在20元以内就有利润,而一台网上销售的大家电的配送成本在200元左右,大家电的网络销售配送成本太高,没有利润。

  网上销售的成功在于商品的选择而非模式的先进。应充分发挥库存共享优势和规模配送优势,如果达不到规模配送优势就应在社会上共享库存,最后1公里再采取具体的配送方式。

  5、传统零售业也要研究网络,以提高经营效率

  如由于实体店空间资源、实物资源有限,出样成本太高。传统零售店可在网上大量出样,可弥补实体店不足。

  实体店要引导顾客网上订购、店面自提商品,以降低配送成本。

  网上贸易50%的功能是信息、沟通,50%的功能是便利性,大量实体店进入网络贸易的目的一是信息沟通,二是引导顾客购物。

  6、网络贸易的另一个问题是逃税、知假制假问题,这也是网络贸易红火的原因之一。

  附录:
  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97号文规定: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连锁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连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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